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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谈判”启动 催生万亿政府采购订单
2008/8/28/11:10  来源:中国工业报  作者:宋斌斌

    编者按:为积极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于去年底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从此,被业界称为第二个WTO谈判的GPA谈判拉开了帷幕。为跟踪GPA谈判的最新进展情况,本报今日推出“关注政府采购”特别策划,重点围绕中国为何加入GPA,GPA谈判过程中将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以及我国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等热点问题,邀请在政府采购领域颇有建树的专家进行解读和展望,呼唤及时修订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配套法规,从而为全面接轨GPA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007年12月28日,中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秘书处递交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的申请书和初步出价清单,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进程,这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

    在很多人的眼中,GPA谈判堪比第二个WTO谈判。究其原因,不仅因为GPA强调的高度开放性与WTO相似,而且需要与诸多成员国进行面对面的双边谈判,其艰苦程度可想而知。人们不禁要问,究竟什么是GPA,中国为何要加入GPA,我国政府是否已经为GPA谈判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次修订剑指“阳光采购”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诸边协议之一,GPA强调非歧视性、公开性和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涉及政府采购的宗旨、适用范围等内容,尤其在招标程序、技术规范、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原产地规则等方面均做了详细的规定,旨在确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程序更加透明,同时建立起磋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制。

    从1979年诞生至今,GPA先后经历了三次修订过程。

    1979年4月,世界范围内GPA的前身———《政府采购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东京回合谈判上正式签署,并于198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性质是非强制的,由各个缔约国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并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尽管当时《守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货物采购,但其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法制的轨道,从而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化发展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经过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第一次大规模修订,GPA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对《守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改后的GPA于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签署。经过此次修订,GPA不仅将政府采购标的从货物扩展至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而且将采购实体范围从中央政府扩展至次中央政府和公用企业。

    现如今,WTO官方公布的最新版本是2007年版的GPA。对比1994年的版本,政府采购制度国际化和电子化成为2007年版本GPA的最大亮点。经过第三次修订的GPA对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常用术语进行了标准化解释,其中包括政府采购目的、采购实体、政府采购的商品和服务、补偿交易、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和电子拍卖等。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版本的GPA还将政府采购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和打击腐败行为纳入序言当中,并且作为立法宗旨。

    正如业内专家所言,日臻完善的政府采购协议是政府采购贸易实现全球自由化的法律体现,旨在通过规范招投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性原则,进而降低甚至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总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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