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历届GPA谈判综述
早期谈判
国际社会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谈判可以追溯到国际贸易组织(以下简称ITO)的早期时代,其成员国对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否包括地方政府、公共企业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之后对这一问题的谈判被纳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管辖范围。就政府采购协议(GPA)所适用的主体而言,OECD的谈判成员国仅同意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中央或联邦政府机关。1976年,OECD的工作被转移到世贸组织关税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
东京回合谈判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主要适用于中央政府实体,包括能源、交通和电信部门在内的一些重要实体均没有被1979年版的政府采购协议所涵盖。
哪些采购实体适用于GPA的谈判,对于政府采购协议及其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的有效适用性是至关重要的。1978年6月,各国达成了有关政府采购实体谈判程序的一致意见,即通过类似于GATT谈判的出价与要求程序。美国最初提议将整个联邦实体纳入GPA,但欧洲共同体国家(以下简称EEC)非正式地表明,发电和电信设备应当被排除在外,因为当时其采购指令不包括能源、运输和电信。直到东京回合谈判结束,一些重要的实体仍未被涵盖在内。
乌拉圭回合谈判
根据东京回合政府采购守则第IX:6(b)条,在守则生效三年后开始扩展政府采购实体范围的谈判,并于1986年达成修订议定书,拓展了采购的含义(包括租购等)。1988年,政府采购非正式工作委员会(简称IWG)确定了里程碑式的谈判标准,将实体范围划分为四个组别。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中央实体名单得到实质性和大幅度扩展,几乎涵盖所有存在的中央政府实体。美国的中央实体清单从54个扩展到87个联邦政府机构,包括原来没有被涉及的能源和交通部(不含联邦航空管理局),国防部陆军工程师军团,内务部废品回收局,联邦总务署(不锈钢制品被排除在外)。加拿大的联邦政府实体清单也从34个增加到100个,包括原来未涵盖的交通部、电信部以及渔业和海洋部。美国和加拿大关于附件1的出价与其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简称NAFTA)下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相同,欧盟和日本也把数量相当的中央实体纳入其中。
B:硝烟弥漫以欧美为中心的1994年GPA谈判
谈判的标准、结构及背景
1988年负责谈判工作的非正式工作组确立了未来政府采购协议适用范围的标准和结构,这事实上成为之后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结构。
1994年GPA谈判的标准是: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通常源自每个谈判方自己的成本和利益分析,尤其是扩大的采购机会与实施GPA增加的成本之间的分析,而GPA谈判的目标是实现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此外,谈判代表团还需要考虑到各国宪法、行政、政治、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发展、财政与贸易需求的不同。
根据这一分类结构,纳入GPA谈判的政府采购实体被分为四个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