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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鸡加工成套设备行业技术标准
2005年3月24日 13:51 来源:中国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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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5689—91
烧鸡加工成套设备
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烧鸡加工成套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鸡(鸭)屠宰、熟制的加工成套设备(以下简称成套设备)。
2 引用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804 公差与配合 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
GB2724 鲜鸡肉卫生标准
GB2726 酱卤肉类卫生标准
GB3323 钢熔化焊对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5612 灰铸铁牌号表示方法
GB5675 灰铸铁分级
GB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9439 灰铸铁件
JB8 产品标牌
JB1152 锅炉及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
JB1416 一般用途的离心和轴流通风机
JB2536 压力容器油漆、包装、运输
JB2854 铸铁件机械加工余量、尺寸公差和重量偏差
JB2962 往复真空泵和基本参数
GBJ232 工程建设标准
NJ/Z3 农机具 涂漆
3 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3.1 成套设备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屠宰与熟制的生产率应匹配合理。
3.2 在鸡(鸭)源符合“烧鸡兽医卫生检验规程”的规定,加工后的下脚废料当日成进行处理的条件下,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下表要求: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成套设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4.1.2 成套设备,各单机接触禽体部位材料全部采用不锈钢,其余部位材料均需涂防锈漆,或采用其他防腐蚀措施。
4.1.3 铸件的材料应符合GB9439、GB5612及GB5675的规定。铸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JB2854中的8级精度。
4.1.4 铸件不得有裂纹、飞边和毛刺。运转件工作表面不得有气孔、砂眼、缩松等铸造缺陷。贮油部位应彻底清除残渣、粘砂及其他杂物。
4.1.5 锻件不得有夹层、折叠、裂纹、过烧、结疤等锻造缺陷。
4.1.6 铆接件应牢固,铆钉应光整,与金属表面紧密贴合,无毛刺,表面不得有明显的锤痕及凸台和凹坑。铆钉不得松动、歪斜。
4.1.7 焊接件焊缝应牢固、平整,并应清除溅瘤及熔渣,不得有烧穿、裂纹、蜂窝、未焊透等缺陷。点焊件应点焊牢固,排列均匀整齐。
4.1.8 压力容器焊接采用电焊。罐体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中的I级,或超声探伤符合JB1152中I级。设备制造完毕后进行水压试验,罐体以0.75Mpa、夹套以0.38Mpa进行水压试验。
4.1.9 冲压件不得有裂纹、起皱、飞边、明显拉痕及局部拉薄等缺陷。未注公差应符合GB1804中IT14的规定。
4.1.10 板金件外形正确、平整,不得有裂纹、折皱、凹瘪现象。扣缝要牢固,锡焊要严密,不得漏气。
4.1.11 机械加工表面不得有磕痕、划伤和锈蚀等缺陷,毛刺应清除干净,锐边应倒钝。未注公差尺寸的极限偏差应符合GB1804中IT13的规定。
4.1.12 橡胶棒锥柱外形正确、弹性好、机械强度高、硬度适中、耐挠曲、不易折断,不得有裂纹。
4.1.13 电镀件镀层应牢固、光亮、均匀,不得有剥落、斑点和起泡现象。
4.2 成套设备的组合
成套设备由以下单机和配套设备组成:
4.2.1 活鸡屠宰设备由悬挂输送机、电晕装置、集血槽、浸烫机、脱羽机、吊架清洗机、预冷装置等组成。
4.2.2 白条鸡净膛设备由输送机、气动剪、压力冲洗机、真空抽吸装置、剥胗皮机等组成。
4.2.3 烧(扒)鸡熟加工设备由悬挂输送机、电炸锅及真空包装机等组成。
4.2.4 食品降温及包装设备由降温装置、包装器及真空包装机等组成。
4.2.5 下脚废料处理由蒸煮/烘干机、粉碎机、包装机、通风除尘等设备组成。
4.3 成套设备主要单机技术要求
4.3.1 输送机运转速度可调,以适应不同生产效率的需要。
4.3.2 电晕装置输出电压按36、48、60、72V四档调整,以适应不同家禽种类及品种的需要,并确保操作者的安全。
4.3.3 浸烫温度要求调整方便,带有温度表示装置,水温变化幅度为±2℃,浸烫时间不大于1.5min。
4.3.4 脱羽机脱羽滚筒间隙调整方便省力,脱羽棒耐久,寿命必须在500h以上。
4.3.5 剥胗皮机必须保持鸡胗完整不破损,胗皮不破碎。
4.3.6 电炸锅温度自控,并在温度表上显示。温度自动控制范围20~300℃。
4.3.7 吊装装置吊装能力不小于0.5t,吊栏需与夹层锅配合,并具有空花压盖装置。
4.3.8 卤煮用锅必须是不锈钢夹层蒸汽锅。制造单位应具备压力容器制造检验合格证书。夹层锅可倾斜以便清洗,保持食品卫生。
4.3.9 降温装置必须与生加工及熟加工能力匹配,使白条鸡的肌肉中心温度达到-15℃。冻结时间不得超过36h,使烧(扒)鸡产品保持4~5℃,达到酱卤类食品保鲜标准要求。
4.3.10 包装设备应符合GB7718中的包装要求。
4.3.11 羽毛粉加工装置使羽毛在一定温度与压力下水解,经真空干燥、粉碎形成的羽毛粉其可吸收消化的蛋白质万分应大于75%。
4.4 成套设备总装技术要求
4.4.1 各配套单机必须检验合格,外购件、外协件须有合格证,并经厂方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方可进行组装。
4.4.2 各单机应安装牢固,各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常声响。
4.4.3 蒸汽管道必须连接牢靠,整齐美观,不得漏汽。
4.4.4 冷、热水管必须布局合理,整齐美观,连接牢靠,不得漏水。
4.4.5 外露转动件必须有防护装置。
4.4.6 各润滑部位应润滑可靠,不得有漏油现象。
4.4.7 滑动轴承最大温升不得超过25℃,滚动轴承最大温升不得超过35℃。
4.4.8 表面涂漆应符合NJ/Z3中普通耐候漆层的规定。
4.4.9 电气控制必须安全、可靠,金属层外壳牢固接地。
4.4.10 低压电气装置的安装应符合GBJ232中第7篇第4章至第6章的规定。
4.4.11 电气配线的敷设应符合GBJ232中第13篇第2、3章的规定。
4.4.12 真空泵及管道的安装应符合JB2962的规定。
4.4.13 羽毛粉蒸煮罐的油漆、包装、运输按JB2536的规定。
4.4.14 压力容器制造与安装应符合GB150及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4.4.15 通风机及管道的安装应符合JB1416的规定。
4.4.16 成套设备安装结束后应进行调试。其主要性能指标必须达到3.2条表中的规定。单机或转动件空运转不少于48h。
5 检验规则
5.1 成套设备及其各配套单机,均应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经厂技术检查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
5.2 订货单位有权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抽检成套设备及各配套单机的产品质量,抽验结果有一套(台)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查。如仍有不合格时,需全部返修,重新提交验收。
5.3 在用户遵守制造厂规定的安装、使用和保管的条件下,用户从购货日期起一年内,产品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厂方应负责包装、包换、包退(零件正常磨除外)。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成套设备标牌应符合JB8的规定。铭牌内容如下:
a.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编号;
e.出厂日期。
6.2 产品在适合运输、装卸及保证产品完整不受损的条件下,经供需双方协商,选择适当材料、方法包装。出口产品按外贸部门要求进行包装。
6.3 随同产品供应的附件由供需双方商定。
6.4 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装箱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用户意见书。
6.5 成套设备应存放在通风良好、地面干燥的地方,应有防止雨淋、日晒的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中国人民解放军83589部队食品机械厂负责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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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食品加工设备 加工设备 加工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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